屯門官立小學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會名
本會定名為(中文) 屯門官立小學校友會
(英文) Tuen Mun Government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章﹕會址
屯門兆康苑

第三章﹕宗旨

    1. 培養校友對屯門官立小學的歸屬感,以下簡稱為「母校」;
    2. 促進校友之間的友誼及認識;
    3. 為會員提供活動及福利;
    4. 為校友提供一個回饋學校的渠道。

第四章﹕會員資格

    1. 基本會員
      1. 少年會員:凡於母校修業而未滿18歲的學生,均有資格申請成為本會之少年會員。
      2. 普通會員:凡於母校修業並年滿18歲的學生,均有資格申請成為本會之普通會員。
    2. 當然會員:凡現於/曾在母校任職的教職員均會獲邀成為當然會員。
    3. 顧問
      1. 母校之現任校長均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2. 現任校長每年推薦兩名任職教師出任顧問,列席於常委會會議,作為校方與校友之橋樑。
      3. 應屆常委會可邀請歷任常委會主席、歷任校長及其他適合人士為該屆顧問。

第五章﹕會員權利

    1. 少年會員
      1. 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享有在會員大會動議、和議及發言之權利。
    2. 普通會員
      1. 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享有在會員大會提名、候選、動議、和議、發言及投票之權利。
    3. 當然會員
      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享有在會員大會提名、動議、和議、發言及投票之權利。
    4. 顧問
      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可列席常委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3. 可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

第六章﹕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協助本會推行並積極參與各項活動。
    3. 對會務提出諮詢及建議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4. 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5. 定時繳交會費。

第七章﹕會費

    1. 少年會員及普通會員
      1. 每屆會費為港幣二十元,需每年續會。
    2. 永久會員
      1. 終身會費港幣五百元。
    3. 當然會員及顧問
      1. 毋須繳交會費。
    4. 常委會成員可獲豁免該屆會費。
    5. 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會費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經週年會員大會通過為準。

第八章﹕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
      1. 每年舉行一次,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2. 會員大會由應屆常委會召開,常委會須於舉行大會前最少七天通知全體會員及顧問。
      3. 會員大會之權責
        1. 接納本年的週年報告,以及本年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紀錄;
        2. 接納由常委會司庫提交的週年財務報告,包括已審核之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3. 在需要的情況下,選舉下一年的常委會成員;及
        4. 其他於週年會員大會議程列明事項。
      4. 會員大會以所有會員十份之一或10人(以兩者中較少數者為標準)出席為法定人數。
    2. 特別會員大會
      1. 如有必要時經常委會或至少十名基本會員聯署以書面請求,主席須於接到請求之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事項只限於書面上之各點,其召開方式及法定人數及規則與會員大會相同。
      2. 如特別會員大會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則該特別會員大會即予解散及取消,不再重新召開。

第九章﹕常委會

    1. 常委會必須包括以下職位及人數不少於七人組成,其職責如下:
      1. 主席 (1人)
        1. 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委會之會議;
        2. 統籌日常會務的工作;
        3. 會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2. 內務副主席 (1人)
        1.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內事務;
        2. 更新、保存會員的個人資料;
        3. 於主席缺席時,暫代主席處理會務。
      3. 外務副主席 (1人)
        1.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外事務;
        2. 為本會對外爭取福利及贊助;
        3. 於主席及內務副主席同時缺席時,暫代主席處理會務。
      4. 文書 (2人)
        1. 安全保管本會之公有印章;
        2. 擬訂提交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
        3. 提交會務報告,或其他報告;
        4. 負責擬訂議程及紀錄其議案。
      5. 司庫 (2人)
        1. 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現金、款項及存摺等,對於本會名下一切款項往來,須作正確詳盡記帳;
        2. 須編制週年財務報告以備稽核後提交週年會員大會;
        3. 負責編制每月財務結算。
      6. 康樂 (2人)
        1. 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2. 執行、監察及檢討各活動之進行。
      7. 宣傳/聯絡 (2人)
        1. 推廣本會各項活動;
        2. 會員招募;
        3. 負責本會與會員以及母校之間的聯繫工作。
    2. 常委會任期每屆為兩年,可連續參與不多於三屆。
    3.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不少於一半的成員出席才可進行。

第十章﹕解任常委會成員職務

    1.  常委會成員犯以下錯誤,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通過,便可罷免之:
      1. 做出有損本會名譽及利益之行為;
      2. 違反本會會章;
      3. 違反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策;
      4. 經常沒有履行職務。
    2.  常委會成員辭職
      1. 任何常委會成員希望辭去職務必須於會員大會召開不少於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常委會。

第十一章﹕選舉

    1.  選舉條件
      1. 當常委會成立或前一屆常委會任期完結或解散,將需要於週年會員大會上舉行選舉。
      2. 凡年滿18歲的基本會員均有資格提名成為候選人。
    2.  選舉形式
      1. 常委會選舉通知書須於選舉前最少一個月發出,提名期不少於14天。
      2. 候選人資料須於選舉前最少兩星期在本會網頁或母校發佈。
      3. 選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4. 選舉結果以獲最高票者當選,並視乎所須常委會成員數目,依次當選。
      5.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有關職位數目,選舉方式將改為由出席會員投信任票,獲得過半數通過則全部候選人當選成為常委會成員。
      6. 選舉結束後,當選常委會成員須於一個月內互相投票定出各委員的職銜,並於14天內於本會網頁內公佈。

第十二章﹕財務

    1.  財政年度應與本會年度相同。
    2.  每年度的結尾,司庫須編制週年財務報告並於備稽核後提交週年會員大會。
    3.  所有本會的開支必須由常委會核准,並由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其中兩位簽署。
    4.  常委會必須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可的銀行機構開設一個以本會名稱作為帳戶名稱的儲蓄或往來帳戶銀行戶口。所有款項須由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其中兩位簽署才可提出。

第十三章﹕修訂會章

    1.  會章的修訂必須於會員大會正式通知並得到超過三份之二出席會議的會員投票贊成才可正式通過修訂。

第十四章﹕解散

    1.  解散本會必須於會員大會正式通知並得到超過二份之一所有會員投票贊成才可正式通過。在本會正式解散時,所有法律上定為屬於本會的一切資產及債務必須全部結算,剩餘的資產必須根據會員大會的決定處理。